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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时间:2016-08-16 17:39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宝鸡市档案馆  点击:
  宝鸡市档案局(馆)是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是我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具有一流的保管设施、现代化的查阅利用工具,现有馆藏档案资料11万余卷、件。为进一步丰富市档案馆藏资源,继承和发扬我市的优秀历史档案文化,使档案资源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档案法规,本馆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以反映宝鸡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建国前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时期的文件、报纸、刊物和各种房地契、抵押契、借据、当票及纸币等。
  2.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具有较大影响的历史事件、重大活动、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资料。
  3.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俗民风、民族宗教、名胜古迹、城市变迁、城市建设等情况档案资料。 
  4.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个行业特色的档案资料。 
  5.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或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档案资料。 
  6.由个人保存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宝鸡视察指导工作的讲话、题词,出席有关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7.反映宝鸡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戏剧、绘画、泥塑等有关作品、手稿、图像、资料(包括民歌民谣、民间传说、方言录、奇闻轶事等)。
  8.反映宝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期保存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法
  档案资料可采用接受捐赠、征购、寄存、复制原件等方式进行征集。 
  1.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主动捐赠。 对于主动捐赠档案资料的所有者,本局除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荣誉证书外,视档案数量多少及珍贵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
  2.对于确实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购,收购价格面议。 
  3.对于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但由于其保管条件有限,愿意寄存的,可采取寄存的方式进行征集,档案馆与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协议。
  4.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可采取对原件制作仿真复制件的方式进行征集。 
  本馆征购或接受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有权提出是否公布和开放意见,本馆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式 
  有意参加本次征集档案资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本局(馆)保管利用科联系。 
  地址: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6号楼D座102室
  邮政编码:721004    
  联系电话:0917-3262697
  联系人:杨宝梅、刘艳 
  邮箱:bjdajgl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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