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 宝鸡市档案局公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确保我局各类信息公开工作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工会主席、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编研科,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审查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如下:
(一)拟公开信息制作人发起审查程序;
(二)科(室)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三)分管副局长提出复审意见(局党支部、工会、档案学会制作的拟公开信息,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学会理事长提出复审意见);
(四)局保密审查负责人提出信息公开意见;
(五)局长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批;
(六)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或履行审查程序未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档案利用和公布规定,市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信息;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未形成完整结论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公开有可能对我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经审查通过后可以公开:
(一)依照档案法律法规,按期向社会公开的档案信息;
(二)按照《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履行档案工作职责过程中撰写的政策研究、业务交流信息;
(四)挖掘馆藏资源撰写的档案文化、历史研究信息;
(五)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咨询建议过程中产生的答复信息;
(六)我局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的新闻宣传报道。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信息已投送相关机构,但未被发布、刊登、报道的,视为信息内容已公开,信息制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擅自公开信息,对我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按照《宝鸡市档案局信息公开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审查登记材料,纳入本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