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 宝鸡市档案局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我局各内设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我局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咨询、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为免费服务;
(九)社会评议是否在规定时间答复或公开权威信息。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舆情监测、问卷调查、网上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收到社会评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科(室)完成问题自查,并向公众反馈结果;社会评议内容已形成公共舆情时,应于48小时内在2个以上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已形成重大公共舆情时,5小时内在2个以上平台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科室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宝鸡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