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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2017)
时间:2018-07-17 16:26  来源:陕西省档案局  点击:
(2017年9月18日 陕西省档案局发布)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档案条例》规定,对档案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
  档案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管辖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有下列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①有明确的行为人;②有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④属于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⑤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核查后,执法人员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陕西省档案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方可有效。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②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包括:时间、地点、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情节、违法所得、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证据资料查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做好《陕西省档案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后签字;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④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⑤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被调查人员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②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③提请本级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④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
  3.调查中止、终止
  有下列情况调查中止:①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②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③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④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⑤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办案人员应当填写《陕西省档案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中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调查终止:①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②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③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④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⑤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办案人员应当填写《陕西省档案案件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终止调查。
  4.起草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起草调查报告,填写《陕西省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档案行政管理法制部门初审,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5.案件合议及处理建议
  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做出批示。对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
  6.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实施行政处罚。下达《陕西省档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陕西省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事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终止听证;下达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陕西省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陕西省档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如有两个以上档案违法行为,可合并执行)。
  7.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在场的,可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可生效。
  8.听证
  档案违法行为严重,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符合本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启用听证。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①《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在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办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④听证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⑤举行听证的人员应做好笔录,并形成听证报告。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委托人)审核无误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⑥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处罚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11.缴纳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查证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12.强制执行、案件移送
  档案违法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达《陕西省档案强制执行通知书》。档案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填写《陕西省档案案件移送函》。
  13.结案、归档
  执法人员在7日内填写《陕西省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将该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14.监督与责任追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未依法立案查处的,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5.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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