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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档案行政执法程序》(2017)
时间:2018-07-17 16:23  来源:陕西省档案局  点击:

(2017年9月18日 陕西省档案局发布)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陕西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陕西省档案行政执法程序。
  1.制定档案执法计划,必要时应与有关部门协调、商定,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2.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五日告知被检查对象,并下发《陕西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
  3.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表明其合法身份。
  4.档案执法人员到达被检单位(对象),首先宣读《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人员。
  5.听取被检查对象介绍相关情况。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案件的查处,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力求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客观、真实,全方位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保留相关证据。
  6.实地查看并询问有关情况。制作《陕西省档案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书写字迹要端正,保证被调查(询问)人、及其他人员正常阅读,有修改的,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处盖章、签名或压指印,调查(询问)结束,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有见证人的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7.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由检查组负责人现场向被检查对象进行口头反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8.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陕西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单》,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对象。
  9.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执法检查单位监督其认真落实,必要时进行复查。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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