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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我市机构改革中涉及部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4-08 15:41  来源:宝鸡市档案局  点击:
宝档发〔2019〕17号
 
宝鸡市档案局
关于做好我市机构改革中涉及部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按照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机构改革方案》(宝办字〔2019〕4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宝办字〔2018〕134号)和《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办字〔2019〕22号)要求,现就做好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处置。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档案处置工作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制定档案处置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确保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规范、目录齐全,按规定将机构改革前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及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向市档案馆移交。
  移交的归档文件整理必须符合《宝鸡市档案局(馆)归档文件接收进馆标准》要求,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编目完备;其它各门类档案整理需符合各门类档案整理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宝鸡市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接收标准》要求。在移交档案的同时,要将全宗卷(含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及相关资料等,于2019年6月底前向市档案馆一并移交。
  【移交档案单位名单(共17个单位):原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盐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新组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这次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机构,要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将档案工作纳入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职责;要设置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室,配备档案安全必要的设施设备;要制定档案工作方案,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好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工作;已应用OA系统、业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新组建机构名单(共16个单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文物局、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发展服务局】
  三、更名、优化职能,但主要职责未发生变化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但主要职责与业务范围没有较大变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保留机构或单位名称、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以原机构为基础组建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继续沿用原档案全宗,按原档案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四、部分职责与业务划入其他单位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部分职责与业务范围划入其他机构的,原来形成的相关档案由该部门和单位按照原档案全宗继续保管,不得分散;相关机构需利用该部分档案时,原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利用;已经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单位,可向承接职责与业务的机构提供该部分档案的数据副本。
  五、设在有关机构内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设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议事协调机构及由部门统一管理对外保留或加挂牌子的机构,不单独设档案全宗,其档案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档案全宗管理。
  【涉及机构单位名单(共13个单位):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市教育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市公务员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做好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处置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涉改单位的重要职责。市档案局加强与涉改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指导各单位按标准整理档案,协调解决档案处置中有关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市档案局的联系,积极争取档案业务指导,要按照宝办字〔2018〕134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本部门、单位档案管理与处置方案,于2月20日前报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档案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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